设计工程学院团员推优入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校党委和校团委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共青团和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推优”对象:凡我院在籍团员学生,积极履行团员义务,经过党的基本知识及理论教育,经过党校培训成绩合格,且结业满一年者。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保证推荐质量。推荐对象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形势报告会、形势政策教育课。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并结业满一年;

4、诚实守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同学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 积极参加院系各项集体活动,在学风建设、文体活动、宿舍内务卫生等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本班学生中居中等以上。

第五条 在符合第四条情况下,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比赛中取得等级奖;

3、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4、各级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推荐:

1、推荐当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院系级处分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院系级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2、推荐当年内有学科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推优。

第七条 对个别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但表现突出,对学院或我系有突出贡献者,经2名以上党员推荐,团总支审核批准,可以考虑“推优”。

第三章 “推优” 程 序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一至二次。  

第九条 “推优”候选人名单由各团支部、党小组或本支部两名以上党员提出,团员大会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提出存在的优点、缺点,作好记录并确定推优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团支部“推优”会议,未到会的团员不得超过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被推荐对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团员表决通过者,才能列为“推优”对象。会议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最后由各班班主任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根据“推优”入党条件的有关规定,在有2名以上党员代表参加的系分团委民主生活会上对团支部上报的优秀团员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并确定拟发展对象名单。院分团委考察通过者,上报院党总支,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四章   “推优”纪律

第十二条各团支部在“推优”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公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拉帮结派,不准徇私舞弊。对推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严肃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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